关于启用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公告
2014-04-02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要求,我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的《<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要求修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并经中期协函字【2013】501号文核准通过。经决定,公司将于2014年4月15日起启用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版合同增加了连续交易,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具体对《客户须知》、交易指令的下达方式、风险控制的方式、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方式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根据旧版合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新版合同于发出次日后生效。请您到我司营业部查阅或签署新版《期货经纪合同》。如果您未对新条款提出书面异议的,公司将视同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所有条款。
如果您有疑问,可致电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27595,对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运营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