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国债期货交易补充协议
2013-09-06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金融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则,民生期货有限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就国债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了解并理解。
第二条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直至乙方销户。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处以罚款,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的款项,甲方可从乙方保证金账户划转,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第五条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乙方违反甲方关于充抵保证金的有关业务规则,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充抵。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设定的保证金比例,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不能按期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采取实物交割的方式,若乙方拟参与交割,应按照甲方《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十一条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存量客户)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发出后生效。
(新增客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民生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签字:
盖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