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期货有限公司期货连续交易业务规则
2013-07-03
一、连续交易概念
“连续交易”是指除日盘时间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参与连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熟悉交易所连续交易业务规则,认真阅读《连续交易风险揭示书》(见附件),并签署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见附件)。
二、连续交易品种
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目前开通连续交易的品种为黄金和白银。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
黄金 |
交易单位 |
1000克/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克 |
最小变动价位 |
0.05元/克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
合约交割月份 |
最近三个连续月份的合约以及最近11个月以内的双月合约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4%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AU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
白银 |
交易单位 |
15千克/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千克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千克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
合约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符合国标GB/T 4135-2002 IC-Ag99.99规定,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4%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割单位 |
30千克 |
交易代码 |
AG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三、连续交易时间
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第一节是由前一个工作日的21:00至当日2:30以及当日9:00至10:15组成。
交易时间明细表
交易时段 |
普通交易日 |
节假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
|
上午第一节 |
开盘集合竞价 |
上一交易日20:55-21:00 |
8:55-9:00 |
开盘时间 |
上一交易日21:00 |
9:00 |
|
夜盘时段连续交易 |
上一交易日21:00-当日2:30 |
/ |
|
上午时段连续交易 |
9:00-10:15 |
9:00-10:15 |
|
上午第二节 |
上午时段连续交易 |
10:30-11:30 |
10:30-11:30 |
下午 |
下午时段连续交易 |
13:30-15:00 |
13:30-15:00 |
四、连续交易期货合约交易
(一)参与连续交易的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即20:55至21:00,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
(二)连续交易期间客户需通过远程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指令类型应该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客户夜盘时段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
(四)客户每日16:00之前的出入金计入当前交易日,16:00-17:00为银期对账时间,不办理出入金业务,17:00之后的资金划拨计入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开户业务和出金业务。
五、连续交易风险管理
(一)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应当通过交易所和公司网站(http://www.msqh.com)知晓交易所连续交易业务规则和期货连续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在日盘收市前提早做好资金安排并在连续交易期间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并妥善处理。
(二)在连续交易盘中,公司只通过系统方式向客户发送风险通知,并按照期货连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期货合同约定方式对客户风险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日盘结算完毕后,公司通过结算报告发出追保通知,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应于当日连续交易开盘集合竞价前,即20:55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四)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客户,对结算数据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公司结算部,否则视作客户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五)公司除按上述风险措施对参与连续交易客户进行特别风险管理外,还将按照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客户连续交易期间盘中情况进行监控和处理。
六、应急管理
公司由运营部、技术部、结算部、财务部抽调人员成立联合小组,针对连续交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流程(附件),应对连续交易出现的突发情况。
上交所连续交易业务运维联系电话: 021-68400313(交易)
021-68400587(结算)
021-68400802(技术)
021-68400716(监查)
民生期货技术部联系电话:0371-67629807
民生期货运营部联系电话:010-85127590
民生期货结算部联系电话:010-85127568
民生期货财务部联系电话:010-85127581
民生期货有限公司连续交易补充协议
根据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相关规则,结合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期货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术语和定义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日盘时间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具体交易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二)“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日参见交易所规则。
第二条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乙方持有连续交易品种的,不论是否参与连续交易,都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条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五条乙方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六条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七条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八条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条(存量客户)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2013年7月5日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协调达成一致之前,乙方暂不能参与连续交易。
(新增客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民生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签字:
盖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民生期货有限公司连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防范连续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向您提供本《连续交易风险揭示书》。
一、您在参与连续交易前应了解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和期货公司关于连续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连续交易期间,公司不办理开户、出金业务,您必须承担可能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三、参与连续交易品种交易的客户,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期货公司,否则视作客户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四、当您的风险率<100%时,公司将通过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参与连续交易品种交易的客户应当在当日连续交易开盘集合竞价前,即20:55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连续交易开始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公司有权将您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您的账户可用资金大于等于0。
五、连续交易期间,公司将仅通过系统向客户交易端发送盘中风险提示,日盘留有连续交易品种持仓的客户可能会承担由于连续交易期间市场剧烈波动带来的额外风险,客户应提早做好资金安排和持仓处理。
六、连续交易期间使用互联网远程交易,同样面临着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因素。
本《连续交易风险揭示书》无法揭示连续交易所面临的所有风险情况。故您在参与连续交易前,需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做好风险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