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2012-03-26
尊敬的投资者:
清明节临近,根据交易所清明节调整保证金的通知(详见附件),4月2日至4月4日为节假日休市,公司决定对假期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统一调整如下:
一、自2012年3月29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铜、天胶、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铝和黄金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7%;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2%; PTA、菜籽油、甲醇、硬麦、普麦、白糖、早籼稻、强麦、棉花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5%。
二、2012年4月5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各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恢复至原比例。
由于假期较长,影响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为防范风险,请投资者注意合理使用头寸,谨慎运作,理性投资。持有临近交割月合约的客户请及时平仓或进行持仓整数倍调整。
民生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上期所关于做好2012年清明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2年清明节临近,根据我所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公告,4月2日至4月4日为节假日休市。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清明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29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黄金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9%,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
锌、铅、螺纹钢、线材和燃料油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10%,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
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1%,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3%调整为14%,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二、2012年4月5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比例。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落实相关合约持仓限额和整数倍调整、交割准备等事项。Fu1204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3月30日,交割日为4月5日、6日、9日、10日和11日。请会员单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交割意向,提前检查用于合约交割仓单的数量和有效期限,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和开具工作,切实防范交割风险。
本次放假时间较长,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做好节日期间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商所关于在2012年清明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2年清明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3月29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8%,涨跌停板扩大至6%。
2012年4月5日(星期四)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恢复至5%。
清明节期间,玉米品种仍保持7%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5%的涨跌停板不变。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郑商所关于清明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清明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2年3月29日结算时起,一号棉花、早籼稻和普通小麦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8%,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5%;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白糖、精对苯二甲酸、菜籽油和甲醇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10%,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6%。
二、2012年4月5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一号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菜籽油、早籼稻、甲醇和普通小麦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并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