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商所公布新的小麦期货合约和相关业务细则的通知
2012-01-10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通知:
提示:硬白小麦和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的修改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相关业务细则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合约修改后,硬白小麦改为普通小麦。普通小麦期货合约将于WT201合约结束后推出,首个挂牌合约为PM301,新的强麦期货合约将于WS207合约结束后推出,首个挂牌合约为QM307,新修改的制度自新合约挂牌后执行。
现公布《关于小麦期货相关业务细则修改的说明》和《关于小麦期货合约修改的说明》,以使广大会员和投资者了解并理解小麦新旧合约和细则的修改情况。
关于小麦期货相关业务细则修改的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做深、做细、做精已上市品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期货市场功能”的精神,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就小麦期货相关业务细则修改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论证,完成了小麦期货相关业务细则修改方案。现就有关修改事项说明如下:
一、小麦期货相关业务细则修改的必要性
根据调研情况,目前小麦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交割标的质量指标要求偏高,规模偏小,参与群体受限,影响功能更好发挥。(2)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标的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交割标的仅适用于黄河以北地区生产的小麦,豫南、江苏及安徽等地小麦难以达标;二是衡量硬麦品质的主要指标为“硬度指数”,该指标现货贸易中并不使用,造成期货市场质量标准与现货市场脱节。(3)相对于小麦自身价值较低、价格波动幅度较小,期货交割成本偏高。
为了促进小麦期货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郑商所根据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强麦和硬麦期货合约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方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小麦期货相关业务细则的修改主要围绕着扩大交割标的物范围和降低交割成本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硬麦改为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二是参照现货市场,对普麦、强麦的品质指标进行界定,扩大交割标的物范围;三是降低普麦和强麦交割月前一个月保证金,降低普麦交割月保证金;四是普麦引入车船板交割方式,降低交割成本。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改的具体内容
1.交割标的
(1)硬白小麦改为“普通小麦”,基准交割品由原来的“符合国标GB1351-2008的三等以上硬白小麦”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生芽粒≤2.0%,霉变粒≤2.0%”;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物理指标放宽,对超标部分实行扣量,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取消了原来的降落数值指标要求。
(2)优质强筋小麦,内在品质指标仍保留稳定时间、湿面筋、拉伸面积,但具体要求均有所降低,并设置了与现货相当的贴水;降落数值增加了上限规定;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物理指标放宽,超标部分实行增扣量,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
2.增加车船板交割基准价
增加车船板交割及指定交割计价点的有关定义:“车船板交割是指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车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责任”。“交割计价点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具体地点由交易所公告”。明确“普麦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指定交割计价点买方的车船(汽车、轮船)板或指定交割仓库买方的车船(汽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
3.交割流程
(1)交割配对有关规定与棉花期货修改思路相同。对普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交割流程增加规定:“卖方提出普麦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存放地点等”;“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普麦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郑商所根据双方确认结果进行配对。
关于普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增加以下规定:“最后交易日下午,普麦合约不再进行交易”;“下午1时30分之前,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普麦车船板交割的信息”;“普麦车船板交割的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仓单交割对待”;“下午1时30分到2时30分,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车船板交割的货物信息,自主选择并确认”。
(2)增加普麦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规定。规定“通知日后下一交易日上午9时之前, 普麦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买卖双方自通知日后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协商,办理交收”;“配对后至车船板交割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4.增加车船板交割有关内容
对车船板交割时卖方货物存放地点应具备的条件、双方协商发货的时间、方式、交收、质量数量确认、货款划转等进行规定,对于未能按时发货的事项明确赔偿原则。
5.交割违约处理
规定“普麦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对方20%违约金,终止交割。”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主要对标准仓单有效期进行了修改,不再规定入库小麦的产期,两个小麦合约仓单的有效期均改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1.保证金
本次主要修改了保证金标准,普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上、中、下旬及交割月保证金分别由原来的“8%、15%、25%、30%”降低为“5%、10%、15%、20%”;强麦交割月前一月上旬保证金由“8%”降低为“5%”。
2.持仓
按照两个小麦合约交易单位及新品种持仓限制标准对普麦、强麦持仓进行了修改:一般月份普麦、强麦持仓分别为2000手和10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为600手和300手;交割月为200手和100手,以上持仓包含了跨期套利持仓。
三、修改的合规性
普麦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对小麦质量要求的规定,物理指标调整及增扣量均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强麦增加了内在品质指标稍低的交割替代品,合规性方面没有变化,仍属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品质指标要求,符合国家对企业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应细则及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四、实施方案及实施的可行性
本次小麦期货相应业务细则修改总的原则是立足于服务现货企业,扩大交割标的规模,降低市场风险和交割成本,为企业套期保值创造良好的平台。
(一)两个小麦交割标准调整方案及可行性
硬麦方面,国标中界定小麦种类的“硬度指数”指标在现货贸易中使用较少,执行标准较为规范的硬白小麦期货合约交割标的与现货贸易中的硬白小麦出现偏差。现货企业普遍反映能达到硬白小麦期货标准的小麦多分布在黄河以北区域,黄河以南区域达标的不多。很多企业提议硬白小麦期货交割标的应与现货流通中贸易量最大的小麦一致,尤其是黄河以南区域的现货企业要求更加迫切。这次硬麦修改为普麦,国标三等及以上小麦均可交割,不再规定具体的种类,扩大了合约标的范围,体现大品种大流通的理念,既符合现货企业对硬麦期货交割标的修改的要求,也符合国内小麦分散生产、品种混杂、质量不均匀、混麦交易的现状。不同种类间不设升贴水,依据市场形势变化自动调整。就目前现货市场情况看,混麦是现货市场中交易量最大的小麦,也是交割成本最低的小麦,将混麦作为普麦的交割标的,符合大品种大流通的特点。
强麦方面,允许内在品质指标稍低的优质小麦贴水替代交割,稳定时间由“8分钟以上”降低为“6分钟以上”,湿面筋由“30%以上”降低为“28%以上”,拉伸面积由“90cm2以上”降低为“75cm2以上”。通过替代交割有效扩大了可供交割品的数量,加之对替代品设计了较现货市场稍大的贴水,并不会影响强麦期货体现的优质优价。加大替代品贴水幅度,目的是在价格出现非理性波动时发挥调节阀作用。
2003年强麦期货设计初衷是服务国家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小麦优质优价,与当时国家的小麦政策一致。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国家的政策也有所变化,优质小麦发展方向不仅包括适合烘焙的强筋小麦和弱筋小麦,而且还要大力发展适合蒸煮的中筋小麦;2006年以来,由于国家实行小麦托市收购政策,对所有品质小麦按统一价格进行收购,使得农民种植强筋小麦的积极性下降,强筋小麦种植面积、产量都逐年减少,能够达到强麦交割标的小麦数量未能如当初预计的越来越多。国家政策以及现货数量的变化,使得强麦期货的参与群体不断下降,流动性降低,使强麦市场功能发挥受到限制。但是,市场对强筋小麦的需求仍是刚性增长的,近几年国家政策的变化只是阶段性的,长期看,强筋小麦仍然是要大力发展的,因此,强麦合约需要保持原来品质指标定位。但是强麦数量下降确实影响到现货企业的参与,影响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因此,允许内在品质指标稍低小麦替代交割,可以扩大现货企业参与面,避免强麦价格非理性波动。考虑到调研中有些企业对内在品质降低尤其是稳定时间降至6分钟有不同看法,担心替代品交割影响到目前强麦的品质,对替代品交割贴水幅度加大。在正常情况下,稳定时间在6分钟的小麦一般是不会进入期货交割的,只有在期货价格偏离时才会参与期货交割,发挥调节阀作用稳定价格,确保市场平稳发展。
这次修改,两个小麦合约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可交割标的数量,体现小麦大品种、大流通的修改理念。强麦通过贴水交割,放宽物理指标,可交割标的预计将由原来的300万吨左右增加至1000万吨以上,如果农民种植积极性提高,则可望达到2000万吨以上。硬麦改为普麦后,可交割标的由原来分布在黄河以北扩大为分布在五大主产省,该区域小麦产量8000万吨左右,正常年景多为三等以上小麦,达标数量应在7000万吨以上。
从地理位置上看,强麦交割区域主要在陇海线以北的主产区,另外增加了长江沿线水路为主的中转地,这样可兼顾产区与销区(东南沿海专用粉厂较多,主要以水路采购小麦,该区域为集散地);普麦交割区域遍布河南、江苏、河北及山东4大小麦主产省,可满足主产区现货企业利用普麦期货的套保需要,由于地区间不设升贴水,主要交割区域将分布在黄河以南区域。两个小麦从品质地位及地理分布上将形成互补格局。
(二)指定交割计价点车船板交割方案及可行性
普麦交割引入指定计价点车船板交割方式,进一步贴近现货市场。普麦车船板交割以指定计价点买方车船板的交货价为基准价,在交割计价点交割,对买卖双方来说交割费用最高,正常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可从卖方货物存放地直接将货物发往买方,使双方费用最低,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会在交割计价点交割。
引入这种交割方式的优点:一是指定交割计价点附近的现货企业无须将货物拉到指定交割仓库即可交割,便于其直观地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二是降低交割成本,促进期现货价格趋合,有利于小麦市场功能的发挥;三是实行车船板交割的同时,标准仓单交割方式同时存在,以方便现货企业参与期货时利用期货仓单融资,缓解资金压力。
(三)仓单有效期修改方案及可行性
强麦、普麦标准仓单的有效期均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选择9月作为退出月份的原因,一是对于强麦来说,可缓解新年度小麦后熟期的问题,降低交割风险;二是9月后小麦现货需求逐步旺盛,有利于陈麦仓单的消化。
(四)交割月前一月及交割月保证金降低方案及可行性
普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上、中、下旬及交割月保证金分别由原来的“8%、15%、25%、30%”降低为“5%、10%、15%、20%”;强麦交割月前一月上旬保证金由“8%”降低为“5%”。
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小麦市场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很大,价格整体运行平稳,波动不大,大多时候属于震荡行情。政策对普麦的影响较大,在既定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普麦价格难有大的波动;强麦属于小麦中的高端商品,受国家政策影响相对较小,波动幅度略好于普麦,但幅度也不会太大。2009年,强麦与硬麦期货价格波幅率(标准差/均值),分别为2.82%和2.75%,同期美国CBOT小麦价格波幅率达到8.69%。因此,降低近交割月及交割月保证金并不会出现风险。普麦在大幅度扩大交割标的后,同时增加了车船板交割方式,期货现货价格更加趋合,因此,降低普麦交割月前一月、交割月的保证金标准具有可行性。
五、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对策
硬麦改为普麦后,将极大地方便企业交易、交割,预计期现货价格将会趋同,价格相关性将大幅提高;强麦修改后,交割标的有效扩大,充分体现国内中高等级小麦的优质优价,有利于现货企业参与,体现不同小麦、不同市场的特性。现货企业的参与面扩大将会进一步提高小麦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质量,促进市场功能充分发挥,使小麦期货市场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对车船板交割,投资者有一个适应过程,郑商所将加大对现货企业、期货公司小麦研究人员的培训、宣传力度,引导现货企业入市套保,运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指导经营。同时,选择在现货市场影响大、协调能力强、服务意识强的交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计价点,随时协调车船板交割中所未料想到的纠纷,极端情况下,也可通过引导客户选择仓单交割缓解矛盾,解决问题。
六、征求意见情况
在合约改造过程中,郑商所先后对河南、山东、河北、江苏和安徽五大小麦主产省的粮食批发市场、现货贸易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中储粮、中粮、小麦质检机构、期货公司等几十家企业(机构)进行了近一年的调研,针对小麦期货合约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了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具体的细则条文修改,组织郑商所相关业务部门多次讨论,反复酝酿,并与投资者保持持续的联系和沟通,历时一年有余,最终确定了小麦的修改方案。该方案在再次征求市场参与各方意见时,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市场人士对小麦贴近现货、服务产业的修改方向高度认同,对引入车船板交割评价很高,认为在现阶段,小麦期货合约内容的修改是及时、合理的,有利于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七、相关期货品种现货运行情况及期货功能发挥情况
小麦关系国计民生,国家极为重视。2006年以来,国家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小麦市场运行平稳。
从期货市场运行情况看,小麦期货市场运行平稳,价格反映国内现货市场状况,在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大起大落时,小麦价格相对平稳,独立行情特征明显。小麦价格影响面广,相关网站均有对小麦期货价格行情的转载及评述,对指导现货企业生产经营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服务“三农”方面示范作用突出。中粮集团、河南东方粮贸、河北粮食集团、江苏粮食集团、郑州瑞阳粮食公司等现货企业运用期货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实现了稳定经营;河南延津、江苏白马湖、陕西咸阳等地都出现了“订单+期货”、“公司+中介机构+农户”的成功案例,期货对促进我国小麦产业稳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小麦规则修改后,小麦期货市场更能充分体现大品种大流通的特性,促进现货企业积极参与,进一步发挥小麦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
本次修改内容已于2011年10月17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说明
附件:小麦期货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文修订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麦期货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文
(2011年 10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说明:
1.因本细则执行时间较晚,在此期间如有新品种上市使得条文序号变化,依次调整。
2. 原文没有列出的,其条文、章节序号依次变化。
3.阴影下划线为新增加内容,删除线为删除内容。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使用非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日期。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小麦普通小麦
第五条 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 第五条 交割单位:10 50吨。
第七条 第六条 硬麦普通小麦(以下简称普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小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硬白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生芽粒≤2.0%,霉变粒≤2.0%。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 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一)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标准仓单出库时,水分≤12.5%的,水分减量由提货人承担;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车船板交货时水分≤12.5%的足量交货;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二)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不补量)。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三)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九条 第七条硬麦普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第二节 优质强筋小麦
第八条 交割单位:50吨。
第九条 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强麦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9)(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霉变粒≤2.0%,300s≤降落数值≤550s;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8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90cm2。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
(一)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6分钟、湿面筋≥28%、拉伸面积(135min)≥75cm2时的,贴水80元/吨;稳定时间≥12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90cm2 的,升水20元/吨。
(二)强麦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时,水分≤12.5%的,水分减量由提货人承担;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三)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不补量)。
(四)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降落数值、湿面筋、稳定时间、拉伸面积指标检验规定见附件一。
第九条第十条 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为其他品种交割标准,省略;原第二节以后序号依次修改)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三十条 普麦交割分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普麦)交割和车船板交割(以下简称车船板普麦)两种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车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责任。
交割计价点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具体地点由交易所公告。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各品种交割基准价如下:
普麦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指定交割计价点或指定交割仓库买方的车船(汽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计价点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普麦、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普麦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棉花期货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棉花仓单信息;卖方提出普麦车船板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存放地点等。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棉花或普麦仓单,或选择普麦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第三十五条 普麦、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一)最后交易日下午,普麦、一号棉合约不再进行交易。上午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下午1时30分之前,普麦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应提出交割申请,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一号棉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交割的仓单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时30分公布卖方所有棉花有效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普麦卖方未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及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仓单交割对待。
(三)下午1时30分到2时30分,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单信息或车船板交割的货物信息,自主选择并确认。卖方提出的、但未被买方选中的车船板交割申请,仍然按照车船板交割方式进行配对。
(四)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第三十六条 普麦、一号棉之外品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三)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第三十七条 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车船板交割的,卖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释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标准仓单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一)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二)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按本细则第四、六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普麦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一)通知日后下一交易日上午9时之前, 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
(二)买卖双方自通知日后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协商,办理交收。车船板交割具体事宜见本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
(三)配对后至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1、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卖方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买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交易所按双方确认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交易所释放收取的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增值税发票流转参照本细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2、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收取的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五章 车船板交割
第四十三条 车船板交割时,卖方货物存放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便利,核定载重20吨以上货车能够顺畅通行;
(二)计量设施完好,计量衡器应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
(三)装运能力强,发货速度不低于300吨/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自通知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普通小麦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买方最迟应在第三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普通小麦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在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约,按照本办法第九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买方可以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交割计价点交割,卖方不得拒绝。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在《普通小麦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计价点进行交割,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交货。
在交割计价点交货的,买卖双方应及时与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安排交割事宜。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货物运达交割计价点,并承担交收过程中的中转费。
第四十六条 货物发运前,买方应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予以配合。验收无误后,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
第四十七条 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买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发运完毕后,双方签署《数量验收确认单》。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四十八条 一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停止交接货物,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含检验费、质检人员差旅费等),交易所组织指定质检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质检机构、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验重、验质,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买卖双方未按约定的发运时间、发运速度交接货物,造成延误的,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经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2(元/吨)×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货商品数量]。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第五十条 在最后交货日之前交割完毕的,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确认进行划款。在最后交货日仍没有交割完毕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卖方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发货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买方不得拒绝。待最终交割完毕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划款。
(二)一方未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终止交收。守约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终止交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过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没有确认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交易所与卖方结清已发运部分的货款,剩余货款返还给买方。其余未交收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另行交收,协商不成的,按过错方违约处理。
第五六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三十七 五十一条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三十八 五十二条 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标准仓单交割的,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普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应在交货完毕后7个交易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延期交付的,参考上款规定处理。
买方会员应在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含该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确认。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三十九 五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七章期货转现货
第四十 五十四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一 五十五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四十二五十六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九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 五十七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四十四 五十八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八章 交割费用
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PTA和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出入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仓单普麦交割时,自指定交割仓库装至车船板之前的其他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车船板普麦交割时,自指定交割计价点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其他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仓单普麦、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仓单普麦及车船板普麦出库检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硬普麦及强麦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另行公告。
第八九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或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车船板卖方交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割质量规定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十五条 普麦交割(含仓单和车船板)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计算普麦之外品种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普麦之外品种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普麦之外品种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普麦之外品种卖方交割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第七十条 普麦之外品种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二)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一条 普麦之外品种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附件一:降落数值、湿面筋、稳定时间、拉伸面积指标检验
可使用有皮磨、心磨系统的制粉设备制备检验用小麦粉,出粉率应控制在60%-70%,灰分值应不大于0.65%(以干基计)。制成的小麦粉充分混匀后直接进行粉质检验和拉伸检验。
降落数值检验按GB/T 10361规定进行。
湿面筋检验按GB/T 14608中手工洗法进行。
稳定时间检验按GB/T 14614规定进行。
拉伸面积检验按GB/T 14615规定进行。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三章 交割预报
第十六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硬白小麦仓单普通小麦(以下简称仓单普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为40天。
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库
第一节 小麦入库
第二十五条 硬仓单普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储存,不得混存。
第二十六条 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仓单普硬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组织实施,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车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小强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小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六章 标准仓单有效期
第五十七条 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强麦: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硬麦:N年注册的仓单,在N+1年的7月份合约贴水30元/吨,9月份合约贴水60元/吨。N+1年9月合约交割结束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该日),N年注册的仓单必须全部注销。
仓单普麦、强麦: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第九章 交割商品出库
第一节 小麦出库
第六十九条 仓单普硬麦、强麦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水分除外)造成短少的,交割仓库按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普麦、强麦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降落数值不得低于260S,对高限不作要求。在标准水分、杂质范围内,交割仓库保证足量出库;水分超12.5%,在13%的以内的,或杂质超1%,在1.2%以内的,客户应接收,分项目按超每0.1%扣0.2%的标准扣量,由交割仓库补足。
强麦出库时每包平均重量在水分溢短范围之内的,按标准包计算提货数量。破包、漏包应当重新标重。
第七十条 强麦出库时,客户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由入库时或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按入库时国家按Q/ZSJ 001-20039规定的检验法检验。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括等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或复检结果在初检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内(以初检结果为基准,湿面筋允许绝对误差为-1.5%,稳定时间允许相对误差为-15%,拉伸面积允许相对误差为-10%,降落数值允许相对误差-10%),以入库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在入库检验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外,且低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交割仓库负担。
第十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 入库复检
第八十条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强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八十一条 白糖、PTA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
交易所同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仓单普麦、小强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普通小麦(以下简称硬普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第六条 ……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普麦、强麦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为5%。
【说明】现有品种是按照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持仓量表示的是市场买卖双方力量的均衡程度,持仓量越大,双方的制约力量越强,市场风险反而更小。现有品种的做法,能够抑止投机的过分集中,但是也使得市场的持仓过早移到远期月份,对近月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不利的。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使期货市场的发现价格功能更好地体现,因此,一般月份不提高保证金。其实,可以删去本条,但鉴于其他品种还没有修改,一旦删去会影响整个办法的条文序号变化,因此,保留此条。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
上旬
中旬
下旬
硬普麦
8%5%
15%10%
25%15%
硬麦、强强麦
8%5%
15%
25%
第八条 交割月份普麦期货合约保证金标准为20%,其余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十八条 强麦、硬麦普麦、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一号棉、白糖和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交易所对普麦、强麦期货合约采用限制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持仓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当普麦、强麦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大于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量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小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不受限制。
【说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后,风险意识和风控能力都大大提高,加之期货市场发展的大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交易所应当鼓励期货公司做大做强。交易所规定在市场一定持仓量以下,期货公司不限仓,符合现实需要。之所以又规定在市场一定持仓量以上,期货公司的持仓比例为25%,同时又规定10万手(500万吨)的门槛,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期货公司持仓过于集中,给市场带来风险。
第三十条 ……
一般月份普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20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
一般月份强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10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
【说明】一般月份投机限仓以国内期货市场平均资金规模1000万元为参考依据,普麦现货平均价格为2000元/吨左右,交易单位50吨/手,则1手合约价值10万元左右,保证金标准按7%(交易所收取5%,而期货公司对客户收取标准略高,按7%计算),则交易1手合约占用保证金0.7万元。以1000万元作为投机资金上限,则一般月份持仓为1428手,为了符合一般月份持仓为交割月的10倍的原则,将一般月份非期货公司和客户的投机限仓确定为2000手。
按1000万元设计虽然不利于大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但这是一个月份的持仓占用保证金,机构投资者可以多个月份同时持仓。一般而言,期货保证金的使用最多可按50%计算,这样一个月份的资金最少需要2000万元。因此,这种限仓一方面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多个月份持仓(如果在三个不同月份持仓,则需要资金6000万元),另一方面有利于风险控制和功能发挥。
强麦按普麦的一半处理,以下相同。
第三十一条 ……
交割月前一个月普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6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
交割月前一个月强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3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
【说明】交割月前一月持仓为交割月持仓的3倍。
第三十二条 ……
交割月份普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2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自然人客户为0)。
交割月份强麦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1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自然人客户为0)。
【说明】小麦产业链生产环节以农民为主;流通环节的贸易企业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主,兼有部分私营贸易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加工环节主要是面粉厂,以民营为主。
1.生产环节: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农场、合作社。农民占据最大比例,仍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为主,缺乏必要的资金、知识,单户生产小麦数量较少,基本不能参与。种粮大户、农场、合作社占比仍很小,个别有参与期货,不能代表生产环节的主体。因此,生产环节不予考虑。
2.流通环节:包括收购、储存、销售,主要有粮食经纪人、私营或其他性质贸易商、国有购销企业、国有储备企业等,是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粮食经纪人、私营或其他性质贸易商、加工企业,受库存及资金所限,收购小麦数量有限;国有购销企业是市场主体,其中中储粮、中粮及部分外资企业,规模较大,其他购销企业主要为中储粮、中粮、益海代收代储。储备粮对市场影响不大,但储备粮之外的政策性收购(中储粮为主)掌握了小麦市场主要粮源,2006至2010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共计收购17363万吨,分别为4069万吨、2893万吨、4174万吨、3966万吨、2241万吨万吨,对市场影响很大。小麦产业链中,购销企业规模相对较大,根据对现货企业的调研情况看,主要产粮大县的县级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量多在10-30万吨,月经营量约1-3万吨。
3.消费环节:初加工环节主要为面粉企业。2009年全国规模以上小麦粉加工企业2787个,年处理小麦能力12167万吨,厂均4.366万吨/家,实际处理小麦8167万吨,厂均2.93万吨/家。其中,日处理小麦400吨以上的企业数量262个,产能4912万吨,面粉产量2915万吨,分别占规模以上企业总产能和总产量的41%和52%,该部分企业厂均产能18.75万吨,厂均面粉产量11.13万吨(折合小麦16.37万吨),月均小麦1万吨以上。
目前加工行业企业数量不断减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呈加速态势,整个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2008年加工能力排名前10位的面粉企业总产量达到851.7万吨;2009年日处理小麦1000吨以上的企业数量50家(2007年只有15家),产能与产量分别为2016万吨和1395万吨,分别占总量的17%和25%;行业龙头老大五得利面粉集团,日处理小麦达13000吨;益海投入生产的千吨厂已经达到8家,在建待建千吨项目不下8个,面粉行业老大指日可待。
四、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普麦和强麦套期保值实行与甲醇相同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