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焦炭和焦煤品种一般月份限仓相关规则的通知
2017-07-24
大商所发〔2017〕223号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优化焦煤和焦炭品种一般月份限仓模式,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将焦炭和焦煤品种一般月份限仓模式调整为比例限仓和固定额限仓相结合,并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7年7月24日结算时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7月20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不同的限仓要求:
焦炭、焦煤、鸡蛋以外品种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期间,当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在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焦炭、焦煤、鸡蛋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鸡蛋品种外,各品种期货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