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2017-04-06
一、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
二、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投资者应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
四、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投资者应了解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五、投资者应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您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资管产品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业绩亦不构成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六、合格投资者认定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之规定。第十二条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