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管理制度
2016-12-08
民生期货有限公司
居间人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关于北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对居间人和代客理财管理的指导意见》、《北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管理自律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管理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居间业务的依据,是公司与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居间人的管理。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及居间行为
第四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第五条 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一方没有隶属或合作关系。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观念和职业操守;
(三)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五)对符合公司营销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3月修订)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公司优先考虑;
(六)符合辖区监管局对居间人的选择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三章 居间业务规则
第七条 总部及分支机构对居间人应当临柜办理业务或由开户岗人员上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所在辖区监管局要求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填写《期货居间人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银行卡扫描件、头部正面照;
(二)辖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核实居间人身份,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诚信记录。分支机构将《期货居间人资格审批表》和相关文件上传总部,原件在当地存档备查。
第八条 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居间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九条 居间客户开户
居间人开发客户由公司与客户本人签定《期货经纪合同》及《居间服务风险须知确认书》(见附件2),同时确定客户的居间属性。
第十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根据居间人累计介绍客户当月净手续费收入考核。
净手续费收入=公司收取客户手续费-公司交交易所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居间报酬=净手续费收入*支付比例。
支付方式:公司每月将居间报酬扣除居间人应该承担的税费后划入居间人指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居间人介绍客户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居间人的支付比例按照居间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居间人符合公司《招聘、调配制度》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3月修订)》相关录用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按照《营销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3月修订)》进行管理,其与公司签订的《期货居间协议书》同时废止。
第四章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居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居间协议书的规定介绍客户。
(二)可按居间协议书的约定获取居间报酬。
(三)在从事正当的居间活动时,有权获取国家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有权参加公司的各种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宣传期货市场,维护公司形象。
(五)利用自身的资源网络开发客户并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服务。
第十四条 居间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三)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须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1.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告知义务: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3.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人员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不得为非法成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不具备期货经营许可的机构介绍客户从事期货投资。
4.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5.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人。
6. 禁止行为:
(1) 隐瞒身份,与甲方员工存在挂名关系,以甲方正式员工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2) 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 代客操作或者代客理财;
(4) 向客户承诺期货交易的损益;
(5) 利用公司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融资、配资业务;
(6)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7)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8) 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公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9) 以公司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
(10) 损害客户、期货公司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7.费税自担:
居间人进行开发客户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居间人居间报酬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居间人自行负担,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五章 居间人及客户的流动
第十五条 居间人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期货经营机构担任居间人。
第十六条 居间人有自由选择居间服务对象的权利,但应服从公司根据本办法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居间人在协议期间自行终止居间活动时应签署居间终止协议书(附件3)。
第十八条 居间人名下客户一经确立不予做归属变更,特殊情况须报公司特批。
第六章 居间人的档案及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经纪业务分管高管负责居间业务管理,运营部负责统筹安排居间业务工作,营业机构负责人为居间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居间人的档案管理。居间人的档案管理应参照《民生期货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项登记及备案手续,以备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类别登记,以便进行业务统计及居间报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档案包括:
(一)《期货居间人资格审批表》及相关附件;
(二)期货居间协议书;
(三)居间业务产生的其他资料;
(四)辖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居间人的考核
(一)居间人签署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自开始日期三个月月末客户权益需达到30万元,另自开始日期起每12个月一考核直至协议结束日期,考核期内月均客户权益须达到100万元,否则不再续签居间协议书。
(二)总部及各分支机构依据与居间人签订的期货居间协议书对居间人进行业绩考核,总部业务部、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考核意见后填写居间业绩评估表(附件6)上报运营部,特殊情况须报公司特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应对居间人所开发客户进行全面回访并按照各辖区监管局关于居间业务的自律管理要求做好客户回访和留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各辖区监管局关于居间业务的自律管理要求在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对居间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七章 对违约居间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严格管理居间人。发生纠纷时,公司应及时与居间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居间人如违反居间协议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有权终止其居间协议并没收计提风险金,禁止其在本公司从事居间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发现与公司签约的居间人出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运营部和合规稽核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支付比例管理细则
2.期货居间协议书
3.期货居间人资格审批表
4.居间服务风险须知确认书
5.期货居间终止协议书
6.居间人业绩评估表
7.期货居间人承诺书